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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9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王碧芳鍾啟煒陳文燦林秀圓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97號

聲請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明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7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3年10月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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