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高愈杰蔡如琪林欣蓉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再審原告
浮手作料理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添旺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惟經本院109年度判字第59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嗣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0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