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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430號
- 再審原告
- 浮手作料理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添旺
- 訴訟代理人
- 李秋銘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本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0號判決,惟經本院109年度判字第594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嗣經原審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112年度上字第40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嗣再審原告對於原判決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