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46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碧芳林淑婷鍾啟煒林秀圓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46號

聲請人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0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行政訴訟請願狀」「行政訴訟訴願書」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或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