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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胡方新林淑婷張國勳林欣蓉林麗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教師法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51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本院聲請迴避,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未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依法寄存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6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5年1月8日依法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林 麗 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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