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732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國成高愈杰楊坤樵李明益林秀圓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上字第732號

上 訴 人即

原審參加人 潘玉芬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國彰 律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被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童啟哲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王樂民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73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字第732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王樂民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5年2月9日智院駿115技協6字第1150000460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楊 坤 樵

法官 李 明 益

法官 林 秀 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