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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年聲再字第6號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蕭惠芳林惠瑜梁哲瑋林淑婷李君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年聲再字第6號

聲請人
李惠民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113年度年聲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年聲再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及114年6月24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李 君 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年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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