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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王碧芳王俊雄鍾啟煒林秀圓陳文燦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號

聲請人
許亦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中山大學間考試事件,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相對人勝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一、上訴駁回。二、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茲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第一審受訴法院即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以裁定確定之。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陳 文 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6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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