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九四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07 月 24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九四號

原告
甲○○○
原告
原告
乙 ○ ○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台八十六訴

字第一九○九三號再訴願決定,就駁回再訴願部分提起行政訴訟,關於復查決定准予

追減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訴願,為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行政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本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參照)。

本件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核定稅捐之處分及罰鍰之處分,申請復查結果,准予追減遺產額新台幣(下同)一三六、一○六、二六二元,變更核定遺產總額為三、二二五、三一四、八一○元,淨額為三、一六二、九○二、五五五元,其餘復查駁回,訴願經駁回,再訴願決定:「原決定及原處分關於遺產股票(復查決定經已追減者外)、公司股東往來之債權、土地遺產、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及罰鍰部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其餘部分之再訴願駁回。」,關於復查決定准予追減部分,被告此部分核定稅捐之處分已因復查決定全數准予追減而不存在,則此部分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不予受理,駁回原告此部分再訴願,揆諸首揭說明,核無不合,原告就此部分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本件原告之書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林敏弘,經查,彼等並未向本院提出委任狀,自不得認有合法委任(司法院院字第一八四一號解釋參照),但原告已蓋章具狀,當然發生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效力。本件事證明確,原告請求言詞辯論,核無必要。關於復查決定准予追減部分外之原告之訴,另以判決為之,均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九四號於民國 8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