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密茱雅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密茱雅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八 六訴字第四五三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前以「女主角LEADING LADY」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如附圖一),指定使 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六類之面霜、化妝水、潤膚油、乳液、按摩 霜、美白霜等商品,申請註冊,經准列為註冊第六七六九八四號商標,嗣關係人群亨 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八十六年一月八日中台 評字第八五○四九五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成立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 駁回,乃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商標圖樣是否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且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 之認定,固不以所襲用者為著名商標或標章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惟他人商 標之信譽及商品性質,須為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已為國內一般消費者所熟知,方足 使公眾發生混淆誤認。故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適用,須襲用者確有 抄襲他人商標或標章之故意,且因此襲用商標或標章而發生公眾誤信之結果為適用要 件。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號解釋闡明,如該他人檢附之證據,不足以證明據以評 定之該他人商標或標章,於系爭商標註冊時,已具有相當知名度或已為一般消費者所 熟知,則能否謂有致公眾誤信之虞,即有商榷餘地。二、本案關係人群亨國際美容股 份有限公司據以評定之註冊第七一六九○號服務標章(下稱據以評定標章,圖樣如附 圖二)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十日申請註冊,專用期間自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九 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止。而本件原告之註冊第六七六九八四號商標係於八十三年七月八 日申請註冊,其與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之申請日相距不遠,且較該服務標章之註冊日八 十三年八月十六日為早。而一為表彰服務之標章,另一則為表彰商品之商標,性質上 尚有不同,二者商標圖樣亦有明顯差異。況原告之系爭商標圖樣上之中文「女主角」 ,早於民國七十三年間即經他人申准註冊使用於衣服商品,專用期間至八十三年五月 三十一日止,故被告對於原告之系爭商標係抄襲關係人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之認定,是 否確實﹖不無疑問。三、再依關係人申請評定所檢附之證據資料以觀,證據三為群亨 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申請變更代表人且同時授權最佳女主角 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使用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之申請書與申請收據,惟不論該申請之申請 日(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授權使用生效日(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或獲准授權登 記日(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等,均較原告系爭商標之申請日(八十三年八月七日) 為晚。至於證據五之第三一四期獨家報導周刊(八十三年八月七日)、第三四五期翡 翠雙周刊(八十三年八月二日)、第三四六期翡翠雙周刊(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第三五四期翡翠雙周刊(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聯合報、八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民生報、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國時報等雜誌、報紙廣告影 本以及證據六之八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八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 日、八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 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八十五年一月九日、八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八十五年一月二十 三日、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等廣告費收據、發票影本等, 其日期均在原告之系爭商標申請日(八十三年七月八日)之後。而證據七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影本等資料,皆難以證明其已有以據以評定服務標章使用 於所提供之服務廣泛促銷之事實,難謂關係人之標章信譽於原告系爭商標申請註冊當 時已為一般相關商品購買人所熟知。依以上所舉證據資料而論,客觀上自無使人對系 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此業經被告八十六年二月十 三日中台評字第八六○○一四號商標評定書論明在案。而該中台評字第八六○○一四 號評定申請案,關係人所檢附之證據資料與本案完全相同,案情亦為一致,而卻為相 反之認定,顯見被告審查欠缺一貫,標準不一,無法昭人折服。四、綜上論陳,原處 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均已明顯違法,敬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決定,使另為適法之 審定,以維原告權益。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商標圖樣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 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該款之適用,指以不公平競爭之 目的,非出於自創而抄襲他人已使用之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並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 所襲用者不以著名商標或標章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三 十一條所規定。查系爭註冊第六七六九八四號「女主角LEADING LADY」商標圖樣,與 據以評定之註冊第七一六九○號「最佳女主角及圖」服務標章圖樣相較,該據以異議 之中文「最佳女主角」係關係人群亨公司首先使用於美容、減肥、健胸、紋眉服務之 標章,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八十三年七月八日之前,為促銷其服務投下鉅額廣告 費,於各大報章、雜誌持續宣傳迄今,該標章所表彰服務之信譽應已為國內消費者所 熟知,前經本局中台異字第八四一一一三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審認有案,並有關係 人群亨公司於審定第七七五三八號服務標章異議案及本案所檢送聯合報、民生報、中 國時報、獨家報導雜誌等廣告及廣告費收據等證據資料影本可稽,原告以近似之中文 女主角作為系爭商標圖樣主要部分之一申請註冊,復指定使用於與美容、減肥、健胸 、紋眉等服務關係極為密切之面霜、化妝水、潤膚油、乳液、按摩霜、美白霜等商品 ,難謂無襲用據以評定標章之意圖,而有致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商品之產製者與關 係人產生聯想而誤購之虞,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乃評決系爭 第六七六九八四號「女主角LEADING LADY」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原告以系爭商標 所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據以評定標章所使用之服務性質不同,且其申請日期相近,圖樣 亦有明顯差異,不致使人混淆誤認,又關係人所提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請書僅能證明有營業之事實,不能據為使用據以評定標章之事證,另所檢 送之報紙雜誌廣告、廣告收據、發票影本等證據資料之日期較系爭商標申請日期為晚 ,無法證明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據以評定之標章已為國內一般消費者所熟知,業 經本局於相同案情之另案以中台評字第八六○○一四號商標評定書予以認明,系爭商 標無致公眾誤信之虞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除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論見外,並以據 以評定之註冊第七一六九○號服務標章申請日八十三年一月十日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 八十三年七月八日,關係人於評定申請書理由中提及本局於另案中台異字第八四一一 一三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認該件據以異議即本件據以評定之註冊第七一六九○號「 最佳女主角及圖」服務標章所表彰之信譽已足為國內一般消費者所熟知,其證據資料 中確不乏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者,而關係人八十二年、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請書影本中營業收入總額為數可觀,雖非使用據以評定標章之直接事證,然亦非 不可參酌,所訴核不足採,遂駁回其訴願。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當。至所舉原處分 機關中台評字第八六○○一四號商標評定書就註冊第六七五五一五號「女主角LEADIN G LADY」商標為申請不成立之評決,因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固係另案妥適與否之問 題,究非本件所得審究,併予指駁。是本局所為之處分,並無不合。 理 由 按商標圖樣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該款之適用,指以不公平競爭之目的,非出於自創而 抄襲他人已使用之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並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所襲用者不以著名商 標或標章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查原 告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八日以「女主角LEADING LAD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 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六類之髮膏、髮乳、面霜、化妝水、潤膚油、香水、香水精、 乳液、粉餅、水粉餅、按摩霜、美白霜等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 第六七六九八四號商標。嗣關係人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亨公司) 及最佳女主角國際美容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 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結果,以中文「最佳女主角」係關係人群亨公司首 先使用於美容、減肥、健胸、紋眉服務之標章,早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即八十三年 七月八日之前,為促銷其服務投下鉅額廣告費,於各大報章、雜誌持續宣傳迄今,該 標章所表彰服務之信譽已為國內消費者所熟知,前經被告中台異字第八四一一一三號 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審認有案,並有關係人群亨公司於審定第七七五三八號服務標章 異議案及本案所檢送聯合報、民生報、中國時報、獨家報導雜誌等廣告及廣告費收據 等證據資料影本可稽,原告以近似之中文「女主角」作為系爭商標圖樣主要部分之一 ,申請註冊,復指定使用於與美容、減肥、健胸、紋眉等服務關係極為密切之面霜、 化妝水、潤膚油、乳液、按摩霜、美白霜等商品,難謂無襲用據以評定標章之意圖, 而有致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商品之產製者與關係人產生聯想而誤購之虞,有違商標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乃評決系爭第六七六九八四號「女主角LEADING LADY」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原告以系爭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據以評定標章所 使用之服務性質不同,且其申請日期相近,圖樣亦有明顯差異,不致使人混淆誤認, 又關係人所提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僅能證明有營業之事 實,不能據為使用據以評定標章之事證,另所檢送之報紙雜誌廣告、廣告收據、發票 影本等證據資料之日期較系爭商標申請日期為晚,無法證明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 據以評定之標章已為國內一般消費者所熟知,業經被告於相同案情之另案以中台評字 第八六○○一四號商標評定書予以認明,系爭商標無致公眾誤信之虞云云,訴經經濟 部訴願決定及行政院再訴願決定除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論見外,並以據以評定之註冊第 七一六九○號服務標章申請日為八十三年一月十日,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八十三年七 月八日,關係人於評定申請書理由中提及被告於另案中台異字第八四一一一三號服務 標章異議審定書審認該件據以異議(即本件據以評定)之註冊第七一六九○號「最佳 女主角及圖」服務標章所表彰之信譽已足為國內一般消費者所熟知,其證據資料中確 不乏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者,而關係人八十二年、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影本中營業收入總額為數可觀,雖非使用據以評定標章之直接事證,然亦非不可 參酌。又關係人於本件申請評定時已提出被告中台異字第八四一一一三號服務標章異 議審定書影本作為評定申請書之附件,被告於關係人申請評定後,即依商標法第五十 五條準用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於八十五年七月十六日以第00000000-00 00號簡便行文表將商標評定申請書副本兩份發交原告答辯後,援引該中台異字第八 四一一一三號服務標章異議審定書之證據資料,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並無不合,原告所訴被告未發交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之據以評定 標章之使用證據資料予其答辯云云,核不足採。至所舉被告中台評字第八六○○一四 號商標評定書就註冊第六七五五一五號「女主角LEADING LADY」商標為申請不成立之 評決,因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固係另案妥適與否之問題,究非本件所得審究等情, 因而駁回原告之訴願、再訴願。經核均無不合。原告起訴主張:據以評定標章註冊申 請日早於系爭商標申請日不久,其註冊日且在後,二者表彰者性質上明顯差異,且系 爭商標圖樣「女主角」早於七十三年間即經他人註冊使用,被告猶認系爭商標襲用據 以評定標章,不無疑問。又依關係人檢具資料,均在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後,不足證 明當時據以評定標章已為人熟知,客觀上無使人對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 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自無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適用各云云。惟查, 系爭商標圖樣之中文字「女主角」,固經他人於七十二年間申請獲准註冊為審定第二 四六一六九號商標之圖樣,第系爭商標圖樣為楷書,該審定第二四六一六九號商標圖 樣為藝術化字體,形體並不相同。且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為化粧品類,與該審定 第二四六一六九號商標指定使用於衣服類,亦有差異,反觀系爭商標與據以評定標章 ,其圖樣中之「女主角」三字,均為自左而右一行之楷書,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表彰服 務一為化粧品類,一為美容類,直接相關聯,而據以評定標章於系爭商標申請前已有 廣告行銷之事實,有關係人於被告中台異字第八四一一一三號異議審定書該案提出之 八十三年四月後迄系爭商標申請日前之報章雜誌廣告及收費資料影本為證,另據關係 人提出之八十二、八十三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廣告費各為一七、 五九六、○一一元、一四四、五四八、○六三元,亦足資佐證,乃原告以與據以評定 標章圖樣最佳女主角中「女主角」三字完全相同之字體作為系爭商標圖樣之主要部分 之一,指定使用於與據以評定標章表彰之服務直接相關聯之商品申請註冊,不能謂無 出於不公平競爭之目的而襲用據以評定標章之情事。兩商標近似,服務或商品又相關 聯,顯有致公眾混同誤認之虞。是被告認系爭商標依首開規定不得申請註冊,洵非無 據。至於司法院釋字第一○四號解釋乃就舊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而為闡 釋,與本案判斷無關,原告引以認據以評定標章於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不具相當知名 度,未為消費者所熟知,即無首引法條之適用云云,容屬誤會。又被告中台評字第八 六○○一四號評定書之意見,並不足以拘束本案,從而原處分評定系爭商標之註冊應 作為無效,並無違誤。訴願、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起訴意旨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三 日 附 圖 一 附 圖 二 ~[G;H:\SCN\87\00000000.1;;1700] ~[G;H:\SCN\87\00000000.2;1500;17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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