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翠芳即伸展實業社、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九一號 原 告 李翠芳即伸展實業社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 十六訴字第四五七八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前手劉勝宜即鴻勝工業社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以「 RAIDERS」商標指定 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襪子、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 嬰兒襪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六九七○三四號商標,旋移轉登 記予劉錫春即巨展織襪工業社,嗣關係人美商.國家足球聯盟權益有限公司以系爭商 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其間系爭商標復移轉 登記予原告,案經被告評決第六九七○三四號「 RAIDERS」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 發給中台評字第八六○○七四號商標評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 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明定,商標圖樣襲用他人 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而尋譯法意,若無致他人對商標 所表彰產品之來源誤信之虞者,就得以申請註冊保護。二、經查本件系爭第六九七○ 三四號「RAIDERS」,係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提出申請,業經中央標準局審 定「應准予註冊」,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告商標公報,並經三個月公告期滿 ,無人異議,始發給第六九七○三四號之證書;然關係人指系爭商標與其所舉證據〞 美商.國家足球聯盟權益有限公司〞之〞RAIDERS及一獨眼軍人圖〞英文文字 構成近似相同,茲原告再作以下數點之說明:1.按系爭商標申請之類別所指定使用 商品為襪子、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等商品,而據以評定商標使用商品為:帽子 、衣服、毛巾、手錶等商品,不僅兩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不同,更無虞誤信其 表彰商品之來源,否則目前商標法之國際分類以及指定使用商品其義何在﹖2.系爭 註冊商標第六九七○三四號「RAIDERS」(如附圖一),與據以評定商標「R AIDERS及一獨眼軍人圖」(如附圖二),英文文字二者固相同,然商標之申請 註冊,乃屬於屬地保護主義,亦即在當地申請註冊才受當地商標法律之保護,而得以 行使商標排他權,否則不能主張商標權益,經查該美商公司之「RAIDERS及一 獨眼軍人圖」註冊商標,並無在台灣申請註冊,因此理應不得主張其商標權益,更不 得藉此排除他人商標權益。3.再者,關係人指稱系爭註冊商標藉其商標之盛名,以 導致消費者誤信為該公司之產品而誤購之說法,原告並不以為然,蓋據以評定之商標 若為一頗具知名商標且為全球消費大眾所熟知,則該品牌商標之認定,亦非關係人片 面聲稱即可,故關係人所提之證據是否可採,自仍有待商榷,更何況在台灣地區果否 如其所稱為一知名商標,尤值懷疑﹖三、以上所述之理由,原告曾於被告審查時,一 再強調其疏失之處,然被告仍未確實深入審查,致使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所持理由 如出一轍,顯然有違商標法審查基準與精神。敬請鈞院判決將其一併撤銷,以維原告 權益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商標圖樣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 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該款之適用,指以不公平競 爭之目的,非出於自創而抄襲他人已使用之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並有致公眾誤信之 虞者。所襲用者不以著名商標或標章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復為同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亦不以被襲用之商標在我國註冊為要件(參照鈞院八十二年度 判字第一一八四號等判決)。二、查系爭註冊第六九七○三四號「 RAIDERS」商標圖 樣外文 RAIDERS與據以評定之「 RAIDERS及一獨眼軍人圖」商標圖樣上之外文 RAIDE RS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而該據以 評定商標係美國洛杉磯 OAKLAND RAIDERSR足球隊之隊標,關係人以之廣泛使用於各 種帽子、衣服、毛巾、手錶、徽章等商品上,早自西元一九七三年起即陸續於加拿大 、日本、澳洲、多明尼加、英國等國申准註冊,並於雜誌刊登廣告宣傳,鑑於國際商 旅往來密切,資訊傳播迅速,該商標所表彰之信譽,於系爭商標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申請註冊前,難謂不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凡此有關係人檢送之商標註冊證、商品型 錄、雜誌廣告等證據資料影本可稽,原告以相同之外文作為系爭商標圖樣申請註冊, 指定使用於具關聯性之襪子、毛襪、棉襪、運動襪等商品,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 所表彰商品之來源或產製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 之規定,乃評定第六九七○三四號「 RAIDERS」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原告以系爭 商標指定使用之襪子、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等商品,與據以評定商標指定使用 之帽子、衣服、毛巾、手錶、徽章等商品不同,況該據以評定商標並未在我國註冊, 是否為一知名商標亦堪置疑為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足採。三、綜上所述,原處分 及一再訴願決定並無不當,敬請核判等語。 理 由 按商標圖樣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規定。該款之適用,指以商標本身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商標 或標章有使一般消費者誤信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銷主體而購買之虞或以不公平競 爭之目的,非出於自創而抄襲他人已使用之商標或標章申請註冊,並有致公眾誤信之 虞者而言。故凡襲用他人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皆不得申請註冊,並不以 所襲用之商標或標章係著名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 一條所規定。亦不以被襲用之商標或標章在我國註冊為要件。本件原告前手劉勝宜即 鴻勝工業社,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以「 RAIDERS」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 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襪子、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嬰兒襪商品申請註 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六九七○三四號商標,旋移轉登記予劉錫春即巨展 織襪工業社,嗣關係人美商.國家足球聯盟權益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其間系爭商標復移轉登記予原告,案經 被告審查以系爭註冊第六九七○三四號「 RAIDERS」商標圖樣(如附圖一)之外文 R AIDERS與據以評定之「 RAIDERS及一獨眼軍人圖」商標圖樣(如附圖二)上之外文RA IDERS 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原告 以相同之外文作為系爭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具關聯性之襪子、毛襪、棉襪 、運動襪等商品,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商品之來源或產製者發生混淆誤認 之虞,自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乃評決第六九七○三四號「 R AIDERS」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原告雖不服,訴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襪子、絲 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等商品,與據以評定商標指定使用之帽子、衣服、毛巾、手 錶、徽章等商品不僅名稱不同,且無虞消費大眾誤信其表彰商品之來源。況據以評定 商標並未在我國註冊,而關係人所自稱該商標係著名又為眾所熟知,復未為具體之證 明,即堪置疑云云。惟查據以評定商標係美國洛杉磯 OAKLAND RAIDERS 足球隊之隊 標,關係人以之廣泛使用於各種帽子、衣服、毛巾、手錶、徽章等商品上,並早自西 元一九七三年起即陸續於加拿大、日本、澳洲、多明尼加、英國等國申准註冊,且於 雜誌刊登廣告宣傳,鑑於國際商旅往來密切,資訊傳播迅速,該商標所表彰之信譽, 於系爭商標八十三年十一月九日申請註冊前,難謂不為一般消費者所知悉,凡此有關 係人檢送之商標註冊證、商品型錄、雜誌廣告等證據資料影本附卷可稽,原告猶以相 同之外文作為系爭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具關聯性之襪子、毛襪、棉襪、運 動襪等商品,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商品之來源或產製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 ,顯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自不得申請註冊。又系爭商標既非 出於原告自創而係抄襲關係人已使用之商標或標章,並有致公眾誤信之虞,有如上述 ,則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即不得申請註冊,要不以所襲用之商標或 標章係著名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為限,亦不以該被襲用之商標或標章在我國註冊 為其要件,尤不待言。是原告所訴,均無可採。原處分評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處分,亦無不合。原告 起訴意旨指摘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圖一)系爭商標 (附圖二)據以評定商標~[g;h:\scn\87\00000000.1;;] ~[g;h:\scn\87\00000000.2;15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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