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7 年 02 月 27 日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大聖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 日八六府訴二字第一六二八二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日由其所屬司機丁明義駕駛 IS四五一號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至彰化縣芳苑鄉○○村○○路○○段八○一巷四十八 號傾倒,當場為彰化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機動抽查小組查獲。案移被告裁處原告罰鍰 新台幣十五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及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原告所經營的是陸上運輸承攬業,至於所運輸之物品為何 ,法令並無限制。而被告對原告為本件處分,是針對原告之司機承攬載運廢土之行為 ,亦即被告認為原告之司機承攬載運廢土,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惟 查究竟有那一條法令禁止原告承攬載運廢土﹖又原告究竟承攬載運那些物品方屬合法 ﹖其法令根據為何﹖委託人(應包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蓋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用以運輸廢棄物之車輛,並無限制必須是該機構所有之車輛,廢棄物處理機構 委託交通運輸業運輸廢棄物於法應無不可)就其物品之運送,要委託何人載運方屬合 法﹖被告僅以原告之司機承攬載運廢土之行為,而謂原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之規定。至於違反之理由及法令上之根據為何,處分書均附諸闕如,該處分自屬違法 與不當,應無疑義。尤其,限制原告承攬載運物品之內容,即是限制憲法第十五條保 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故該等限制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實際上,並無任 何法令限制原告載運廢土,基此益證原處分違法。二、至於原告之司機依委託人之指 示將廢土載送至指定之地點,該地點依法能否堆置廢土(即私有土地地主能否提供土 地予他人放置廢土之問題),係屬另一層面之問題,該問題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所規定之內容,並無關係。本件原告之司機駕駛大貨車所載送廢土傾倒之地點即彰化 縣芳苑鄉○○村○○路○○段八○一巷四十八號,是委託原告載運廢土之委託者指示 原告前往載運之地點(屬私人所有土地),而原告司機將原所載運之廢土再倒回該地 點,係因環保人員半路攔下原告之司機,而要司機將廢土載回原地點,因此,被告本 件處分顯是針對原告之司機應環保人員將廢土再載回原地之行為予以處罰,該罰鍰之 處分顯有違誤,應無疑義。三、綜上所陳,被告對原告所為之本件罰鍰處分確屬違法 與不當,原告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洵無疑義。故被告針對上開情 事,而對原告所為之罰款處分,於法不合。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予判決撤銷再訴願 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 具、方法、 貯存、清除或處理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發給許可證。 原告辯稱所營事業是運輸業,係屬「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系統表」中「運輸服務業 」之陸上貨運承攬業,自非屬前開法條所罰之對象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然廢棄物清理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 民健康,特判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其適用對象為任何 機關,個人之處理廢棄物之準則,並非只針對廢棄物清除業者而定,而係每個人應遵 守之法則,故無論運輸業者或其他業者均適用該法令,本所依據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 示引用同法第二十七條處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無違法及不當之處。二、原告辯稱所 營事業是陸上運輸承攬業,至於所運之物品法令並無限制,故原告接受託「載運」廢 棄物之行為並無違反法令規定,然原告受託「載運」時明知是廢棄物,應運載至合法 垃圾掩埋場做最終處理,而原告卻不如此做而將廢棄物傾倒於私人違法垃圾場,確實 違法。三、原告並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仍由所屬司機丁明義駕駛IS四五一號 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至本鄉○○村○○路○○段八○一巷四十八號傾倒,當時由彰化縣 政府防治公害美化環境機動抽查小組當場查獲。然原告辯稱,係因環保人員半路攔下 原告之司機,而要司機將廢棄物載回原地點...但事實並非如原告所言,而係當場 為機動小組查獲,有彰化縣警察局二休分局漢寶派出所調查筆錄及相片可查。很顯然 係原告推卸之詞。四、綜上,本案原告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向當地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明(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又未遵守相關法令規定,故所 言事實及理由均為事後卸責之辯詞、不足採信,請依法維持原處分等語。 理 由 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 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 許可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制止其營業。」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前段、第二十七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由其所屬司機丁明義駕 駛IS四五一號大貨車載運廢棄物至彰化縣芳苑鄉○○村○○路○○段八○一巷四十 八號傾倒,當場為彰化縣防治公害美化環境機動抽查小組查獲。案移被告裁處原告罰 鍰新台幣十五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原告為陸上運輸業, 所運輸之物為何,法令並無限制。原告司機依委託人指示將廢土載送至私人土地,與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並無關係,原處分未說明其依據及違反之理由,自屬違 法不當,且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規定有違。被告環保人員半路攔下原告司機而要司機 將廢土載回原地點,並就此行為予以處罰,亦有違誤等語。查運輸業運輸一般物品固 與法令之規定無違,然運送傾倒廢棄物已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範疇,而廢棄物清理法 對此既有明文規定自應受其規範。原告無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即不得清除處理廢 棄物,乃原告之司機於上述時地運送廢棄物紙渣(原告訴狀自稱為廢土)傾倒私人土 地,已據該司機丁明義於漢寶派出所調查時供述無隱,有筆錄可按,並有現場照片可 資佐證。被告乃據於裁罰,其處分通知單,已詳載「違反事項」、「處分理由及適用 法令」等處罰之依據,揆諸首揭規定,洵無違誤。原告謂原處分未說明其處罰之依據 及違反之理由云云,無非推卸之詞,不足採信。又關於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工作權,如 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觀之憲法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殊明。廢棄物清理法對於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採許可制,原告若有意參與該廢棄 物之清除處理,非不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經營該事業,難謂影響原告工作權 。原告指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有違云云,自非可採。次查原告司 機於上述時地傾倒廢棄物為機動小組當場查獲,已據被告答辯陳明,復有上述調查筆 錄及現場照片可稽。原告稱被告環保人員半路攔車要司機將廢棄物倒回該處乙節與事 實不符,難以置信。原處分既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 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