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87 年 04 月 10 日

  • 原告
    美商.美國動力轉換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六二二號 原   告 美商.美國動力轉換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台八十六 訴字第四二五三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日以「APC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九 類之用於電腦及靈敏性電機設備之電源保護器商品申請註冊。被告以該商標與關係人 鎰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六六五○一六號「快電及圖APC ACPOWER 」商標近似 ,乃予以核駁,發給第0000000號商標核駁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 ,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 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明定。惟其適用 ,應以兩造商標圖樣構成相同或近似為要件。而判斷商標之近似與否,應就一般消費 者對於該商標如何反應及瞭解,能否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故應總括商標全體, 就其外觀、讀音、觀念加以觀察,至商標中之一定部分特易引起一般人之注意,因該 一定部分之存在而發生增加商標之識別功能者,雖亦須就該一定部分加以比對,然此 係為得全體觀察之正確結果之一種方法,並非某一定部分相同或近似,該商標即屬近 似之商標(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五號判決參照)二、查原告之系爭「AP C 」商標圖樣僅由單純之外文「APC 」所組成,而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六五○一六號 「快電及圖APC ACPOWER 」商標圖樣則由外文「apc 」與「ACPOWER 」、中文「快電 」及圖形所組成。兩商標雖均有相同之外文「APC 」,惟二者不但有大小寫之分,設 計意匠不同,且兩商標另有中文「快電」、圖形及另一外文「ACPOWER 」足資區辨。 又系爭商標單純由「APC 」三英文字母組成,於覺上相當簡單明瞭,易記易唸;反 觀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外文部分係置於二個長方形中,其中「apc 」與「ACPOWER 」 字體大小雷同,復同在框線內,予人有一整體之印象,並未特別強調「APC 」三字母 。因此,兩商標無論外觀、觀念或讀音,異時異地通體隔離觀察或連貫唱呼之際,均 分別顯然,實難謂有致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三、次查「APC 」為原告名 稱American Power Conversion Corporation 之簡稱,原告於一九八七年首創使用於 不斷電供電器、電源保護器等商品,並陸續取得美國、法國、國際註冊等商標專用權 。因產品品質精良,並投注大量的廣告費用於大眾媒體促銷,原告早已成為全球銷售 最多之智慧型不斷電系統製造公司,榮獲的企業獎賞超過其他品牌的總和,其產品被 大多數專業媒體,包括Business Week,Fortune,Money Magazine等世界著名雜誌評 價為「長期電源保護伙伴」、「最值得選購」,也是許多著名系統廠商合作的對象, 更榮獲許多跨國企業指定使用。根據全美三大專業資訊媒體 Info World、Informati onWeek及PC Magazine 針對專業用戶及一般用戶問調查顯示,原告之不斷電供電器 產品受歡迎的程度和品質信賴高於第二品牌三倍。此外,原告自一九九二年起即透過 台灣之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大量進口「APC 」商標商品至台灣販賣,並參加 各種電腦應用展促銷商品,因此,「APC 」商標早已為國內外一般消費者所熟知,並 具相當知名度,再次說明其無與據以核駁商標產生誤認混淆之餘地。四、綜上所述, 原告申請註冊之「APC 」商標,無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情形,應准予註 冊,原處分、訴願決定、再訴願決定,認事用法皆有疏誤,均應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 ,及其註冊商標期滿失效後未滿二年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第十二款所明定。本件「APC 」商標與註冊第六六五○一六號「快電及圖APC ACPO WER 」商標圖樣上主要部分之一之外文「APC 」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易使消費 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自有首揭 法條規定之適用。另,原告於訴願理由書中陳明已取得多國商標註冊云云,惟查本條 款近似與否之認定與其商標是否在他國已註冊無關,併此陳明。是被告依法核駁其註 冊之申請,並無不合,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為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前段所規定;而判斷商標之近似與否,應就其主要 部分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迭經本院著有判例。又商標在外觀、觀 念或讀音方面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之商標;商標圖樣上之外文,有一單字相同或主 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有混同誤認之虞者,為外觀近似。本件原告於八十四年一月十日 以「APC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九類之用於電腦及靈敏性電機設備 之電源保護器商品申請註冊,被告以該商標與關係人鎰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 六六五○一六號「快電及圖APC ACPOWER 」商標近似,乃予以核駁,發給第0000 000號商標核駁審定書,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判斷商標是否近似 ,應總括商標全體,就其外觀、讀音、觀念加以觀察,並非以其某一部分為比較基準 。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單純之外文APC 所組成,而據以核駁商標圖樣則由外文「apc,AC POWER 」及中文「快電」及圖形所組成,雖均有相同之外文APC ,惟不但有大小寫之 分,且有中文快電、圖形及另一外文ACPOWER 足資區辨,總體設計意匠不同,且系爭 商標早為國內外消費者所熟知,並具相當知名度,與據以核駁商標當無發生混同誤認 之虞云云。經查系爭「APC 」商標圖樣如附圖一,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六五○一六 號「快電及圖APC ACPOWER 」商標圖樣如附圖二,其外文主要部分之一均為 APC,僅 大小寫之別,字母排列順序完全相同,而據以核駁商標圖樣之外文APC 與 ACPOWER係 上下分格標示,各為外文主要部分之一,與附記有別,尚非不得分別審究,二者異時 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發生混同誤認之虞,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 商品,應屬近似之商標。原告所引本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九五號判決應總括商標 全體為比較基準之見解,業經本院最近之判例見解不採,其主張顯不足採信。至原告 主張其已與知名度及APC 系爭商標係其公司名稱之簡稱云云,並不影響系爭商標構成 近似之認定,而各國國制、法制不同,所訴系爭商標陸續於歐美各國註冊云云,核難 執為本件應准註冊之依據,從而原告所訴各節,均無足取,本件原處分揆諸首揭規定 及說明,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三 日 附圖一、 附圖二、 ~[G;H:\SCN\87\00000000.1;;] ~[G;H:\SCN\87\00000000.2;15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