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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09 月 04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六日台八十七訴字

第○九四七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固為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惟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係對於未確定之行政處分,請求救濟之方法,若行政處分已經確定,自不得更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本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四號判例參照)。本件被繼承人林竹根於八十年二月四日死亡,原告等於八十年十一月九日向被告申報遺產稅。被告依查得資料,核定其遺產總額為七五九、五四五、五四三元,淨額為六三四、三七二、一○三元,遺產稅額三五六、四一○、六六一元,並按所漏稅額三四六、一○四、七五九元科處一倍之罰鍰三四六、一○四、七五九元。原告等不服,申經復查結果,被告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作成財北國稅法字第八三○四四七二七號復查決定書,駁回原告等之復查申請,該決定書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等,有經原告等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原處分機關可稽。原告等未於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原處分已確定,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更行爭訟。訴願、再訴願決定乃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核無違誤。原告又對之提起行政訴訟,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主張即無庸審究,並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評 事 吳 仁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吳 明 鴻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8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