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六一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12 月 03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告
大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

八十七訴字第三五五○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八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被告之復查決定,於八十六年五月一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因未提出訴願書,經財政部以八十六年五月八日台財訴字第八六○二六○六二一號函請原告於八十六年六月六日前將訴願理由書補送到該部,函內並敍明「逾期即以程序不合駁回」。原告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收受該函,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財政部以訴願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在案。

原告仍不服,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並陳明「再訴願書容後補呈」,因逾三十日補送期間,迄未補正,行政院以程序不合,駁回再訴願在案。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