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六○號

貨物稅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12 月 17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
永豐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聲請人因貨物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二○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貨物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本件系爭車輛是否將舊有車身吊離底盤全部卸下,重新裝置,以及車身是否僅為部分檢修,影響是否免稅,自應由專門機關鑑定,始得作為裁判依據,不得一概論以全部換新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高 秀 真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