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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一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一號
- 原告
- 昱成工業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都市計畫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台北縣政府地政局對本案一再拒絕調處,應屬應作為而不作為,爰依訴願法第二條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於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僅及行政機關之不作為如何可為行政處分,並未規定未經訴願得提起行政訴訟,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評 事 廖 政 雄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