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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七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05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
馮阿華即東峰工程行
被告
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台財訴

字第八六○二三二四二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所明定。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一月七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七日,迄至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鄭 淑 貞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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