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真口味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承受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務)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真口味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承受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務)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台八七訴字 第四三○二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以「WHISBIH C.C.」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 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類之茶葉、綠茶、烏龍茶、紅茶及茶葉製成飲料商品申 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七三八四一四號商標。嗣關係人黑松股份有限 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 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為申請不成立之評決。關係人訴經經濟部經(八六) 訴字第八六四七一六四五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被告重行評決,系爭商標之註冊 應作為無效,其聯合第七三八四五九號、第七四六五四一號「WHISBIH C.C.」商標、 第七五四八七五號「WHISBIH C.C. Lemon」商標應一併撤銷,發給中台評字第八七○ ○○二號商標評定書。原告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駁回,乃提起本訴。茲摘敍兩造 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 商標」,不得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明定,惟其適用, 應以兩造商標圖樣構成相同或近似為前提要件,而判斷兩商標近似與否,應本客觀事 實,依具有普通知識經驗的一般商品購買人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通體 觀察,有無引致混淆誤認之虞以為斷,此復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 。二、查系爭商標圖樣(如附圖一)係由外文「WHISBIH 」「C.C.」所組成,予人印 象係一整體不可分割之商標,今被告不察,徒以系爭商標圖樣「WHISBIH C.C.」與據 以評定之註冊第六七二○六四號「C & C」商標(下稱據以評定商標)圖樣(如附圖 二),兩者均有外文「CC」,即認屬近似商標,實有違「異時異地,隔離通體觀察」 之商標審查基準,蓋就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商品時,將兩商 標隔離觀察,並不會特別將「WHISBIH C.C.」中之「C.C.」文字割裂比對,就整體商 標所予消費者之印象,不難發現二者不僅於外觀上,繁簡有別,且讀音於連貫呼唱時 亦迥異(一為『W 』開頭;一為『C 』開頭),縱欲取「C.C.」及「 C&C 」加以比 較,亦可發現二者外觀上明顯之差異。且據以評定商標之圖樣,當中「&」符號依社 會一般通念,具有「和」之意思,而此商標圖樣既經關係人於傳播媒體大力促銷,消 費者均已會將之快速讀為「C and C 」則此與「C.C.」單純讀為「C.C.」又不同;再 者,本件系爭商標圖樣,係鑑於原告前以「WHISBIH 」為商標圖樣所指定使用之商品 均獲得良好信譽,並予消費者深刻印象,故延用採為本系爭商標圖樣之一部分,使購 買者一看即知商品來源及產銷主體,同時輔以「C.C.」文字圖樣,將一般習用之容量 單位概念巧妙轉換,隱喻所指定使用之商品為飲料,其自創品牌之苦心可見一般,審 此二者商標圖樣,於外觀上既繁簡有別,讀音亦有差異,且觀念並不必然相通,異時 異地隔離通體觀察難謂有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非屬近似之商標,自亦 無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信,故無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第十二款之適用,至為顯然。三、又據以評定商標申請註冊時,已有「オリゴCC」( 註冊第四九○八一九號)「愛之味CC」(註冊第七三一五七八號)等商標圖樣請准註 冊在先,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基於「一貫審查基準」及「行政法上平等 原則-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本件系爭商標圖樣「WHISBIH C.C.」與據以評定 商標圖樣「C&C 」並不近似,否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本身即應與前述各商標構成近 似,而應不得註冊才是。綜上所述,本件系爭商標,並無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 項第十二款之規定,為此請判決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以維權益。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 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明定。而商標圖樣近似與否, 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 認之虞判斷之;復為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又商標在外觀、讀音或觀 念上有一近似者,即屬近似之商標。查本件系爭商標圖樣係單純之外文「WHISBIH C. C.」,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單純之外文「C&C 」,二者均有相同之外文「C.C.」,雖 然據以評定商標圖樣上之外文係以符號相連,但在外觀及讀音上,以具有普通知識經 驗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 之際,易使人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二者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 之綠茶、烏龍茶、紅茶及茶葉製成飲料等商品,自有首揭法條之適用,系爭商標之註 冊應作為無效,其聯合第七三八四五九、七四六五四一、七五四八七五號商標應一併 撤銷。至原告所舉案例,核屬另案範疇,非本件所得審究,併予指明。是本局所為之 處分,並無不合。 理 由 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為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規定;而判斷商標圖樣之近似與否,苟就其主要 部分隔離觀察有引起混同誤認之虞者,即為近似。又商標圖樣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 面有一近似者,為近似之商標;商標圖樣上外文之主要部分文字相似,其外觀有引起 混同誤認之虞者,為外觀近似。本件被告重為審查結果,以系爭商標圖樣係由外文WH ISBIH 及C.C.左右排列組成,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之外文 C&C,均有相同之C.C.,雖 據以評定商標圖樣之外文係以&符號相連,惟在外觀及讀音上,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 之一般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不免有引起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 似之商標,復均指定使用於茶葉、綠茶、烏龍茶、紅茶等同一或類似商品,則系爭商 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至其是否尚有違反同條項第 七款及第十三款之規定,應無庸審究。乃評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其聯合 商標之註冊應一併撤銷。原告以系爭商標圖樣之外文WHISBIH C.C.,予人印象係整體 不可分割,且系爭商標圖樣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之外觀不僅繁簡有別,讀音亦有差異 ,非屬近似之商標,況以外文CC作為商標圖樣之一部分指定使用於飲料商品申准註冊 者亦有多件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論見,行政院再訴願決定 則以系爭商標圖樣為外文,其中WHISBIH 與C.C.係分開書寫,尚非不得分別審究,其 主要部分之一之C.C.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之外文 C&C,均有相同之CC,異時異地隔離 觀察,外觀上難謂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為外觀近似,應屬近似之商標,復均指定使 用於紅茶、綠茶等同一或類似商品,則原處分評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其聯 合第七三八四五九號、第七四六五四一號「WHISBIH C.C.」商標、第七五四八七五號 「WHISBIH C.C Lemon 」商標應一併撤銷,為無不合。遂駁回原告之訴願、再訴願。 經核均無不合。原告茲起訴主張:系爭商標圖樣整體不可分割,通體觀察,與據以評 定商標圖樣外觀有別,讀音亦異,觀念上不必然相通。系爭商標實為原告以已有良好 信譽之「WHISBIH 」商標圖樣加上容量單位C.C.組成,為自創品牌,不致引起混淆誤 信。據以評定商標註冊前亦有多件含C.C.圖樣商標註冊在先,指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系爭商標同可併存云云。惟查系爭商標圖樣純為外文文字,其中WHISBIH 為原告原 已註冊使用中之商標圖樣,依原告狀述,其將之採為系爭商標圖樣之一部分,另加上 C.C.,以組成系爭商標圖樣。足見C.C.亦為系爭商標之另一部分,二部分顯然可分。 觀系爭商標圖樣,C.C.與 WHISBIH左右併列,均甚顯眼,堪認C.C.為系爭商標圖樣主 要部分之一,其與據以評定商標圖樣均有兩個C字母,外觀上相彷彿,不能謂無引起 混同誤認之虞,被告因認定兩商標圖樣近似,揆諸首揭說明,尚非無稽。原告主張系 爭商標圖樣整體不可分,二商標不相近似云云,乃其一己主觀之意見,尚非可採。是 兩商標相近似,又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而據以評定商標已註冊在先,則揆諸 首開規定,系爭商標自不得申請註冊。其註冊有違該規定,被告依關係人申請評決, 而評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作為無效,其聯合商標之註冊併予撤銷,委無違誤。訴願、 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至於原告所列其他註冊商 標亦有以C.C.為商標圖樣者,其案情並非相同,難資為系爭商標註冊無違首揭法條之 論據。又據以評定商標經註冊取得專用權,有其效力,其有無違法而准予註冊之情事 ,非本件所得論究,附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三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明 鴻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六 月 四 日 附 圖 一 附 圖 二 ~[g;h:\scn\88\00000000.1;;1500] ~[g;h:\scn\88\00000000.2;1500;16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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