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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二一號

降職減俸行政裁判日期 88 年 09 月 23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二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降職減俸(原調任)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七年

度裁字第一二六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調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一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六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聲請人提起之訴訟,係不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法降職減俸,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並非提起調任,行政法院不查,誤以調任審理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另本件案由欄雖依聲請人主張,予以更正,惟案由欄之記載僅係方便法院案件管制而已,與案件之審理無。故本件聲請人之主張,無庸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二一號於民國 8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降職減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