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10 月 29 日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一五號 原 告 惠眾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新聞局 訴訟代理人 劉道明 右當事人間因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六日台八十七 訴字第四九二七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係錄影節目帶發行業。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在台北市○○ ○路○段三一二號六、七樓紅凱悅視聽有限公司查獲原告所送經被告審查核准發行之 錄影節目帶「美穗的性經驗」、「含苞待放」、「天使之唇」、「我的小床」、「異 國人」、「特殊慾情」、「馬賽克的神話」等七卷,有性行為具體描述,或男女口交 、使用淫具等與被告核准時不符之內容,且將核准時錄影帶之長度加長,違反廣播電 視法第二十九條之一及行為時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八十六年 十一月十三日維廣四字第一五六七六號函依同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科處原告罰 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乃 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要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本件系爭影片,固係原告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向被告申請審查並取得核准證明者,惟系爭錄影帶上標明發行公司為群 豐企業社,非原告所製作發行。原告僅係獲得原權利人之授權,代理該影片在中華民 國管轄區域內之智慧財產權行使事宜,故依法代為申請審查,至於影片之實際製作發 行,則係授權由第三人津沅有限公司為之,有雙方合約可稽。津沅有限公司將之轉授 權予他人製作發行,原告毫無所知,合約中已載明被授權人不得擅自變更或竄改節目 內容。二、系爭遭查扣之錄影帶非原告所製作或發行,縱使其內容與原告送審經被告 核准之內容不符,亦係應追究其發行人責任問題。再訴願決定書以原告將該片授權津 沅有限公司發行,並未辦理換證,仍屬原告送審發行,依法應由其負法律之責任,即 謂系爭節目確為原告所發行,殊嫌速斷。三、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廣播 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發行或播映前,應送請新聞局審查,並未規定取得核准 證明後不得授權第三人發行。且法律上亦未有任何規定謂送審公司須對被授權發行之 發行公司之行為負責,則將送審公司視為發行公司或將送審公司視為法律上之發行公 司等見解,應屬無據。況查扣之錄影帶亦非津沅有限公司所製作發行,依司法院釋字 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於被授權發行之實際發行公司有違法事由時,對於授權之送審 公司並無推定過失之適用。四、依上所述,原告並非系爭錄影帶之發行公司,又無故 意過失,應不能責令負責。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均屬違法,為此訴請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稱︰一、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廣播電視節目 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向被告申請換發前項證明。此前項證明即 指審查合格證明書,按該條條文之立法意旨,係就錄影節目帶之發行採登記主義,以 資釐清行政責任。二、原告與第三人間之讓與系爭節目之事實,乃涉個人商業行為, 該第三人既未依法辦理系爭節目換證,重新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書,系爭節目於法律上 仍屬原告送審、發行。況原告於送審後如不自為發行,將錄影帶節目讓與或授權他人 為供應之行為,依法亦屬發行之行為,不能據此謂有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之適 用,亦不能藉此為免責之理由。三、被告處分,並無違失,原告之訴無理由,請予駁 回等語。 理 由 按「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一、...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設立,應經新聞局許可,其節目內容及有 關管理事項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表,錄影節目帶,審 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後,由新聞局發給 證明。...。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變更時應於七日內,向新聞局申請換發第 一項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組織者,負責人變更時,亦同。」「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 准者,應由送審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即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 封套上,影碟形式之錄影節目帶則應黏貼或印製於封套上;其屬免送審之錄影節目帶 者,仍應依規定標示,並於核准字號欄內註明免送審類別,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 、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姓 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標籤供家者為白色,供播映者為黃色,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應將前項標籤送請新聞局核驗。第一項經審查核准之錄影節目帶,應複製一份送請新 聞局備查。」,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第二十九條之一,行為時同法施行細 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八十六年八月十 五日在台北市○○○路○段三一二號六、七樓紅凱悅視聽有限公司查獲「美穗的性經 驗」、「含苞待放」、「天使之唇」、「我的小床」、「異國人」、「特殊慾情」、 「馬賽克的神話」等錄影節目帶,其內容有性行為具體描寫,男女口交、使用淫具等 情。且各該等均屬原告向被告申請審查經被告核准出具證明書准許發行之錄影節目帶 。而其錄影帶長度與核定之長度均不同。以上事實,有被告扣案節目內容核驗表暨移 送法院清冊,錄影帶影片資料等在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在本院受命評事準備程序中 ,當庭所不爭執,應認係真實。查系爭錄影節目帶,係原告所送審者,其核准之長度 與實際之長度不符,且其內容有男女性行為之具體描述之鏡頭,已逾越限制級範圍。 顯違首開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被告依同法第四十五 條之二規定,科處罰鍰三萬元(折合新台幣九萬元),並無違誤。至於原告指陳各節 ,經查電視節目之主管機關為被告,此見廣播電視法第三條第一項可明。依該法施行 細則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規定,電視錄影節目帶於發行前應為送審,審查核准者 ,應由送審之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其 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權利範圍、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名 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登錄許可證字號。該標籤應送被告核驗。錄影節目帶應複製 一份送被告備查。如果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向被告申 請換發其審查合格證明書。以上之規定,在在針對電視節目錄影帶之管理採行嚴格之 事先審查制度。因此,送審之公司名稱變更,即應於七日內申請換證明書,當然應經 一番審查。以此制度執行,電視錄影節目帶在行政管理上,申請審查,取得證明書之 事業即為發行事業,雖然在私法上發行權得予轉讓,但在行政公法上,必須於變更七 日內申請換發證明書,否則仍應由原事業負行政公法上之義務責任。揆其意旨,在於 周全有效之管理電視錄影節目帶,使之維持正面健全之運作。依上說明,本件原告縱 已將發行權轉讓與第三人津沅有限公司,但既未於查扣前完成變更登記,自仍應由原 告負其責任。且查原告將發行權轉讓與第三人,竟不遵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難認為 就系爭電視錄影節目帶之違法無何過失。原告主張無故意過失且不應負發行責任等語 ,核無可取。茲查被告對原告之處分,既屬合法,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 當,原告起訴意旨,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有關本件查獲之錄影節目帶中「肉體襲 擊」、「給我硬物」、「女校戰士」等三卷,已於查獲前辦理變更登記完竣,非屬原 告責任,惟並無沒入問題,不影響本件處分之合法性,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吳 明 鴻 評 事 陳 光 秀 評 事 尤 三 謀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