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一三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一三號
- 原告
- 直達螺絲五金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臺北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財訴字第
八七二三○五○二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經被告機關發單課徵,限繳日期為八十六年三月十日,核算申請復查三十日法定不變期間應至八十六年四月九日止,原告遲至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始提出申請復查,揆諸首揭規定,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原處分即屬確定。一再訴願決定遞自程序上予以駁回,經核並無不當。其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即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原告起訴既非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毋庸審究,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評 事 高 秀 真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評 事 鄭 忠 仁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春 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