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二一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七二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降職減俸(原調任)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八十七年
度裁字第一二六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調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一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六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聲請人提起之訴訟,係不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法降職減俸,侵害聲請人之權益,並非提起調任,行政法院不查,誤以調任審理云云。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駁回。另本件案由欄雖依聲請人主張,予以更正,惟案由欄之記載僅係方便法院案件管制而已,與案件之審理無。故本件聲請人之主張,無庸審究,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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