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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九○號

公地放領行政裁判日期 88 年 11 月 11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九○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才盛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右當事人間因公地放領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台八十八訴

字第○五九○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其所屬屏東農場僅為函轉單位,原告亦以被告為原處分機關,以之為訴願、再訴願對象,原告起訴誤列其所屬屏東農場為被告,本院逕行改列,合先敍明。其餘理由分二部分論述如次:

一、原告乙○○部分: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經依訴願法提起再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方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故如提起訴願或再訴願不合法,即非得提起行政訴訟。又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若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本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五八三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乙○○之父趙吉國係經被告安置於被告所屬屏東農場之個別農墾員,原告以其父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向被告申請放領配墾之農地未獲答覆,與解海銀、王啟富共同向被告提起訴願,經遭駁回,訴經行政院台八十訴字第二二六三五號再訴願決定「原決定撤銷,由原決定機關另為適法之決定。」嗣屏東農場依據被告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輔法字第一一四號函分別轉知原告及解海銀、王啟富:「台端於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申請放領本場第二一九號農地一案,核與開發農地放領辦法第六條規定放領條件不符,礙難照辦。」原告乙○○與解海銀及王啟富復於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屏東農場函詢渠等申請放領農地如何與開發農地辦法第六條規定不符,是原告乙○○早已於八十年十二月卅日前,已收受被告上開否准之處分。雖經該農場於八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以屏農產字第○○三○號函復,略以渠等三人申請放領內埔鄉○○○○段二一九號土地,原係乙種建築用地,現編定為都市計畫住宅區○道路用地,依法不得辦理放領等語,並不影響行政處分業已確定之效力。原告乙○○收受否准處分後遲至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始提起訴願,有訴願書上所蓋被告收文日期戳足憑,其提起訴願,已逾首揭提起訴願之三十日不變期間,揆諸首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一再訴願決定以其訴願逾期,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核無不合。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原告甲○○部分: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主體,基於職權,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事實之敍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既不因該項敍述或說明而生何法律上之效果者,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即不得對之提起訴願,本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十八號著有判例。查,本件原告甲○○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向被告所屬屏東農場陳請,回覆承領農地手續流程為何,奉核定後何時完成領取土地權狀手續,及通知其養父之證明文件等。該農場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以屏農產字第○七七○號函復原告甲○○,略以:「依據核定承領農地證明書,彙辦放領移轉登記時,其養父周作新未曾到場辦理,該場為維護周作新承領土地權益,曾派員前往龍泉榮民醫院催辦,周作新均未來場辦理,爾後周作新自行申請奉准屏東榮家就養。」等語(該農場無處分權限,亦應列其上級單位之被告為相對人)。原告甲○○就上開屏東農場屏農產字第○七七○號函,向被告提起訴願。旋以該會逾期不為決定,依訴願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逕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案經行政院函請退輔會依法檢卷答辯後,該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作成輔法字第○三八八號訴願決定,以被告屏農產字第○七七○號函,係單純之事實敍述或理由說明,尚非行政處分,再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評 事 趙 永 康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八九○號於民國 8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地放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