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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蔡進田姜仁脩黃合文黃璽君廖宏明
  • 法定代理人
    甲○○、陳明邦

  • 原告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   告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二三九一號再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查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八 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二 三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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