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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九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九號
- 原告
- 台中港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關稅總局
- 代表人
- 傅仁雄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財訴
字第○八九一三五三八八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查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財訴字第○八九一三五三八八八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蔡 進 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