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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石獅吳錦龍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

原告
冠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張朝欽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台財

訴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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