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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五三號
- 原告
- 冠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張朝欽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台財
訴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新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訂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不服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竟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