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八二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八二號
- 原告
- 宏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六三七四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同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六三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