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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八二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綠星彭鳳至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四八二號

原告
宏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六三七四號再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同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六三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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