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四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八四號
- 原告
- 英利五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雪苓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經
(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七五四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新法施行後,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不服經濟部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七五四二三號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法,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