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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廖政雄蔡進田趙永康林清祥姜仁脩
  • 法定代理人
    甲○○、張盛和

  • 原告
    新捷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新捷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 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 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不服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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