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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政雄蔡進田趙永康林清祥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告
新捷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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