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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二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廖政雄蔡進田趙永康林清祥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四二號

原告
朝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

十九訴字第一九七一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一九七一六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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