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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二九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2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二九號

原告
英商.亞瑟諾足球俱樂部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和音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八

訴字第二八八九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且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四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及同年十月十三日分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今逾限多日未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審 判 長 評 事 徐 樹 海評 事 尤 三 謀評 事 高 啟 燦評 事 蔡 進 田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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