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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九號

服務標章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七九號

原告
別克喬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即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台八十八訴

字第○五三二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一月十四日以「GEORGE及圖」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小吃店、餐廳、咖啡廳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以其服務標章圖樣上之George與小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喬治先生MR. GEORGE'S」服務標章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乃依當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予以核駁,發給第0000000號服務標章核駁審定書。原告以系爭服務標章圖樣(如附圖一)係由外文George及戴高帽人像圖形所構成,而據以核駁服務標章圖樣(如附圖二)則係由中文喬治先生及外文MR. GEORGE'S所組成,二服務標章圖樣上之外文雖均有相同之GEORGE,惟GEORGE為外國人常使用之名字,且系爭服務標章圖樣已將外文George圖形化,並與人像圖形結合為一體,且特別之形象,與據以核駁服務標章圖樣未經設計之單純中文喬治先生及外文MR. GEORGE'S,整體形象迥然不同,又其於據以核駁服務標章申請註冊前,即首創以系爭服務標章作為咖啡專賣店之名稱,迄今連續店為全國最多,有大量使用之事實,與據以核駁服務標章無混同誤認之虞云云,訴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系爭「GEORGE及圖」服務標章圖樣上之外文George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喬治先生MR. GEORGE'S」服務標章圖樣上之外文MR. GEORGE'S,皆有相同之GEORGE,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服務標章,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系爭服務標章自不得申請註冊,又判斷服務標章近似與否,其是否具知名度,並非所問,所訴系爭服務標章因廣泛使用已具相當知名度一節,與系爭服務標章有前述不得申請註冊之認定無涉,遂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提起再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明定,唯此條款之適用,應以兩商標之構成相同或近似為前提與要件;而判斷兩造是否近似,應施以隔離通體觀察,以辨其有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意即判斷商標之近似與否,應就兩造商標之圖樣,視其實際情形,各就其通體或其主要部分,施以隔離觀察為原則,倘使兩造商標圖樣之寓目印象明確,以一般消費者施用普通之注意,不致因其一商標之存在,聯想至另一商標,而發生不能辨別或有混同誤認之虞者,即無近似可言。其理論之目的最後在防止消費者對生產來源混淆及誤認之可能性;苟兩商標無「混同之意圖」,消費習性亦無「混同之可能性」時,兩商標皆各具有其識別性,自無從發生近似之問題。二、復按「服務標章圖樣上之外文,有一單字相同或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有混同誤認之虞者,為外觀近似。」,固為行政院台七十四經字第一八○六八號函准修正備查之商標近似審查基準一、二之(八)及八所示,惟該基準所置重之點乃在於有無混同誤認之虞,而非謂其外文「有一單字相同或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為外觀近似」。

經查本件系爭申請註冊之第()一九四○號服務標章,與原處分機關據以核駁之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喬治先生MR. GEORGE'S」服務標章,固均有「GEORGE」外文,然依坊間英漢字典記載,單純之「GEORGE」一字,為「英國的守護神」之意,與「 MR.GEORGE'S」所代表「喬治先生」之中文意思,截然有別,二者字義完全不同,堪可認定。復查據以核駁之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喬治先生MR. GEORGE'S」服務標章,乃係由中文字之「喬治先生」及英文字「MR. GEORGE'S」組合而成,屬純文字之服務標章,「喬治先生」或「MR. GEORGE'S」,且可分別獨立,而可認為均係據以核駁服務標章之主要部分。反觀系爭被異議之服務標章,則係以一組精心設計類似古董車造型之圖形化外文,配合一戴高帽之人乘坐其上,二者相融合而成一特殊造型之服務標章圖樣;苟強將人像圖「 」與圖形化之外文「 」割離,則該外文類似古董車造型之創意,勢必因此而破壞,無法辨識,喪失其服務標章圖樣之整體性,故二者實無從分割而使之各別獨立成二主要部分。此與一般以文字及圖形組合之聯合式商標或服務標章,其文字及圖形得各別獨立分離,個自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之主要部分,而以其主要部分加以比較者有間。從而,於判斷系爭服務標章近似與否,有無發生不能辨別或混同誤認之虞時,即應將之施以隔離「通體觀察」,而不得僅將圖形化之外文「 」割離,與據以核駁服務標章之英文「MR. GEORGE'S」部分為隔離觀察。況揆諸經驗法則,一般消費者於異時異地面對時,應尚不致刻意將其圖文割裂分離,單獨就「George」一字與據以核駁服務標章之英文「MR. GEORGE」比對,致生混淆誤認之虞。原處分機關、原決定機關及再訴願決定機關不察系爭服務標章整體構成之特殊性,遽以其「皆有相同之GEORGE,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實殊嫌率斷。三、復查第()一九四○號服務標章「 」,於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之申請日之前至今有大量使用事實,市場有區別性,至今咖啡連鎖店為全國最多。四、綜上所陳,以「 」為咖啡專賣店之名稱,為原告首先創用於業界,並為業界翹楚,故與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並無混淆誤認之虞。懇請賜予撤銷原處分、原決定及再訴願決定之判決,以維法治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服務標章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服務或類似服務之註冊服務標章者,不得申請註冊,為當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明定。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GEORGE及圖」服務標章圖樣上之外文GEORGE,雖略經設計,惟仍易辨識,為圖樣主要部分之一,與據以核駁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喬治先生MR. GEORGE'S」服務標章圖樣之主要部分之外文MR. GEORGE'S皆有相同之GEORGE,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服務標章,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自有首揭法條之適用。至原告所舉使用之證據,尚難據為即無首揭條款適用之證據,併予陳明。是本局依法核駁其註冊之申請並無不合,敬請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

依當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前段規定,服務標章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服務或類似服務之註冊服務標章者,不得申請註冊。而判斷服務標章之近似與否,應就其主要部分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迭經行政法院著有判例。又服務標章在外觀、觀念或讀音方面有一近似者,即為近似之服務標章;服務標章圖樣上外文,有一單字相同或主要部分相同或相似,有混同誤認之虞者,為外觀近似,復為行政院台七十四經字第一八○六八號函准修正備查之商標近似審查基準一、二之(八)及八所示甚明。本件原告以「GEORGE及圖」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二類之小吃店、餐廳、咖啡廳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被告以其服務標章圖樣上之George與小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喬治先生MR. GEORGE'S」服務標章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乃依當時商標法第七十七條準用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規定予以核駁,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詳如事實欄所載,其要點略謂:系爭服務標章圖樣係由外文George及戴高帽人像圖形所構成,而據以核駁服務標章圖樣則係由中文喬治先生及外文MR. GEORGE'S所組成,二服務標章圖樣上之外文雖均有相同之GEORGE,惟GEORGE為外國人常使用之名字,且系爭服務標章圖樣已將外文George圖形化,並與人像圖形結合為一體,具特別之形象,與據以核駁服務標章圖樣未經設計之單純中文喬治先生及外文MR. GEORGE'S,整體形象迥然不同,又其於據以核駁服務標章申請註冊前,即首創以系爭服務標章作為咖啡專賣店之名稱,迄今連鎖店為全國最多,有大量使用之事實,與據以核駁服務標章無混同誤認之虞云云。然查:㈠、系爭「GEORGE及圖」服務標章圖樣上外文George雖略經設計,惟仍易辨識,應為系爭服務標章圖樣主要部分之一,其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七一一九六號「喬治先生MR. GEORGE'S」服務標章圖樣主要部分之一之外文MR. GEORGE'S,皆有相同之GEORGE,異時異地隔離觀察,難謂無使人混同誤認之虞,為近似之服務標章,原告所稱非屬近似之服務標章之詞與事實不符,尚不足採信,且復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服務,自不得申請註冊。㈡、判斷服務標標近似與否,其是否具知名度,並非所問,原告雖稱系爭服務標章因廣泛使用已具相當知名度,無解於系爭服務標章有前述構成近似情形之認定,尚難執為本件應准註冊之論據。綜上所述,被告否准原告之申請註冊,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及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經查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王 立 杰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附圖一 附圖二~[G;H:\SCN\89\00000000.1;;]~[G;H:\SCN\89\00000000.2;1700;]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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