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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二八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陳石獅王立杰林茂權高啟燦彭鳳至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二八號

原告
坤泓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年月日

年字第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

再審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再審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石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福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林茂權

法 官 高啟燦

法 官 彭鳳至

法 官 黃合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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