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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五號

發明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進田姜仁脩黃合文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二七五號

原告
王子文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二三九一號再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查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九訴字第一二三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蔡 進 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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