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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一○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陳石獅鄭淑貞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
日進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鍾火成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

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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