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0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日進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鍾火成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 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佈,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 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 訴願或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虛報進 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 月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 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