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九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1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三九六號 原 告 金發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林吉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台八 十九訴字第一六五三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 ,當事人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六五三一號再訴 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 事件無管轄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