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6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一一號 原 告 優冠陸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趙楊清 右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九 訴字第一九七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 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 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 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亦予明定。本件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被告之原處分,提 起訴願及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經核本件訴訟,依法應 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