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六三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六三號
- 原告
- 亞士立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
右當事人間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台八十九訴字第一七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定有明文。查現行行政訴訟法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原告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一七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