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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九二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石獅徐樹海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五九二號

原告
家普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謝松芳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

訴字第一八八一七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再訴願決定之再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台八十九訴字第一八八一七號再訴願決定,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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