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30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六三九號 原 告 新捷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查行政訴訟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依行 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新法施行後,不服訴願決定之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得 於法定期間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準此,於新法施行後,當事人不服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須向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不服財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於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對本事件無管轄權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