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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13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號

原告
蘭登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承受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業務)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台八

八訴字第○一六三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告對訴外人林漢燦所獲得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提出舉發,經原中央標準局審定舉發不成立,原告不服,申經訴願、再訴願均予以駁回,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並由原告或其代理人蓋章;亦未記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且未附具起訴理由及訴狀繕本。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徐 瑞 晃評 事 張 瓊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賀 瑞 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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