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五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五號
- 原告
- 堯裕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八八訴字第○七一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陳 光 秀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徐 瑞 晃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