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五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2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七五號

原告
堯裕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八八訴字第○七一二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經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陳 光 秀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徐 瑞 晃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