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1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六一號

原告
邑達鐘錶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台財訴第0

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訴願自機關之行政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提起之,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若逾越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本件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收受原處分(八六年十二月三日中市稅法字第九二五五四號),有南投縣稅捐稽徵處掛號郵件回執附原處分卷可稽,計其三十日之提起訴願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後,應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五日屆滿,原告遲至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始向臺灣省政府提起訴願,有其提出之訴願書上收文戳可按,其提起訴願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揆諸首開說明,自為法所不許。一再訴願決定以其訴願逾期,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核無不合。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評 事 吳 錦 龍評 事 吳 明 鴻評 事 尤 三 謀評 事 陳 光 秀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