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五九八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五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七訴
字第六一六六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所主張「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提供其所有坐落新竹市○○段三六○地號等三筆土地即遺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貳仟陸佰肆拾萬元予新竹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並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向其借款貳仟貳百萬元。至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尚欠壹仟捌佰伍拾萬元,應自遺產總額內予以扣除」部分,並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此部分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餘部分,另行判決,附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王 立 杰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