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六六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六六號
- 原告
- 美傑仕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台
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關於海關緝私案件,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此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八條後段所明定。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算,又原告設址台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故迄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即已屆滿(本應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屆滿,因當日為星期日,應以翌日代之)。而原告遲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無復予審酌必要,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評 事 藍 獻 林評 事 黃 璽 君評 事 廖 宏 明評 事 鄭 忠 仁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