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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美傑仕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六六號 原   告 美傑仕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台 財訴第000000000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關於海關緝私案件,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為之 ,此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八條後段所明定。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 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收受 再訴願決定書,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 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算,又原告設址台北市,毋庸扣除在途期間,故迄至八十八 年八月三十日即已屆滿(本應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屆滿,因當日為星期日,應以翌日代 之)。而原告遲至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 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 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 ,無復予審酌必要,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廖 宏 明 評 事 鄭 忠 仁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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