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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七九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七九號

原告
正成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台財訴字第

八八二二三六二○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台財訴字第八八二二三六二○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林 家 惠評 事 徐 瑞 晃評 事 張 瓊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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