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8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四九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渥茲杜克葛林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八 訴字第二八九○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其起訴狀亦未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裁定命於 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 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評 事 王 立 杰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