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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四九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08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四九號

原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渥茲杜克葛林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台八八

訴字第二八九○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其起訴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經本院審判長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二○一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評 事 彭 鳳 至評 事 黃 合 文評 事 林 茂 權評 事 王 立 杰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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