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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
- 原告
- 威士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台
八十八訴字第三二八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緣本件關係人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其「改良型數位式工業冷卻機系統」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檢附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申請之圖形著作「油液冷卻自動循環控制電路系統」影本(下稱引證一)、八十四年二月八日申請之語文著作「冷卻系統修護手冊」影本(下稱引證二)、八十五年三月發行之工業用冷卻機操作手冊、發票及照片(下稱引證三)、八十五年五月出版之機械技術雜誌(下稱引證四),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結果,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七)台專(判)○四○二○字第一○七○三五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係規定,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型,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不得申請新型專利。尋釋法意,「已公開使用」應以不特定多數人得知其實施之狀態為必要,如已置於公眾得知之狀態而實施,即不問事實上是否已知其實施,仍屬公開使用。查引證一係「油液冷卻自動循環控制電路系統」除有文字功能說明外,尚有三張電路系統圖可以作為佐證,其中本案大部分結構內容、技術原理、功能目的已經揭露於引證一,剩餘不同之處,僅是遣詞用字上之不同,例如:本案是「藉二溫度感測器感測不同之溫度,經轉換成數位式訊號」
,而引證一則是「以測得之溫度,轉換成數位訊號」,又如:本案之「微處理器」即與引證一之「主處理單元」相同,本案具有「外部動作狀態偵測電路以及顯示面板顯示外部異常訊息」,而引證一則具有「異常狀況之自動檢測及顯示功能」,本案與引證一具有異曲同工之妙,本案顯然並非首先創作,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僅是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依法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另本案之光耦合IC僅是作為訊號傳遞介面,如何將異常狀況訊號輸入外部動作狀態偵測電路,以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原告認為本案根本無法達到預期之檢測動作,必須外加壓力開關、風速開關等元件才能運作,蓋濾網太髒或阻塞時即會造成冷煤之壓力過高。引證一利用壓力開關偵測冷煤壓力異常現象,具有冷煤高壓壓力檢測系統功能。換言之,引證一之異常偵測輸入部分即與本案之動作狀態偵測電路相同,本案顯然並非首先創作,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僅是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依法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綜上所陳,本案之微電腦處理器(即引證一之主處理單元)、動作狀態偵測電路(即引證一之異常偵測輸入部分)、顯示器電路(即引證一之異常指示部分)、按鍵輸入電路(即引證一之功能設定部分)、停電記憶保存電路(即引證一之溫度設定記憶部分)、異常指示部分(即引證之異常指示部分)、溫度感測器(即引證一之溫度偵測部分),至於本案利用光耦合IC偵測式繼電裝置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部分,即是引證一利用壓力開關偵測冷煤壓力異常部分。本案僅為習用技術之簡易運用,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同時未能增進可以預期之功效,顯然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遞一項第一款以及第二項之規定。請判決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引證一之圖形著作中,雖亦包括有主處理單元、異常偵測輸入部分、異常指示部分、功能設定部分、溫度設定記憶部分及溫度偵測部分等,但本案特徵中包括位址解碼器與數位式顯示面板之顯示器電路,及具有一過濾網偵測電路,以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之動作偵測電路部份,則皆未見於該引證一中,故異議證據不足以證明本案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或不具進步性。又本案由複數個光耦合IC組成過濾網偵測電路,以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在技術上並無問題,其目的為防止造成冷卻機內部壓力異常之一種「先期預警」,故無須外加壓力開關、風速開關等元件即能運作,也因此與引證一利用壓力開關偵測冷媒壓力異常現象不同,更難稱本案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故原審定並無不當之處,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由
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又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規定而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除應備具異議書外,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從而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供查。
關係人哈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以其「改良型數位式工業冷卻機系統」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檢附引證一、二、三、四,對之提起異議。被告以本案之特徵為顯示器電路至少包括位址解碼器與數位式顯示面板,用以檢知當時之室溫、機台溫度、液溫與外部異常訊息,動作狀態偵測電路至少包含複數個發光二極體與複數個繼電裝置,動作偵測電路具有一過濾網偵測電路,用以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等。引證一雖亦包括有主處理單元、異常偵測輸入與指示部分、功能設定及溫度校正部分、溫度設定記憶部分及溫度偵測部分等,惟以圖形而言,與本案之第1、2圖並不相同,且本案特徵包括位址解碼器與數位式顯示面板之顯示器電路,具有一過濾網偵測電路以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之動作偵測電路部分,均未見於引證一。引證二、三均只有冷卻機之規格、外形、安裝、外部配線、操作保養與故障排除等內容,引證三所附照片與引證四之廣告均僅外觀圖片,無法證明引證二至四之冷卻機內部電路具有本案前述電路特徵。引證資料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本案無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乃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以引證一之主處理單元、異常偵測輸入部分等與本案之微電腦處理器、動作狀態偵測電路等構造組成相同。至本案之光耦合IC僅係作為訊號傳遞介面,無法達成檢測動作,尚需外加壓力開關、風速開關等元件,方能運作。
本案位址解碼器已見於七十七年五月八版之數位邏輯電路實習及八十四年二月二日三版之微電腦控制—運用與專題製作等書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以本案係藉二溫度感測器感測不同之溫度,經轉換成數位式訊號,由微處理器控制及經位址解碼器於顯示面板顯示外部異常訊息,並由光耦IC偵測式繼電裝置,將異常狀況訊號輸入外部動作狀態偵測電路,以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引證一僅敘明將所測得之溫度,轉換成數位訊號,經主處理單元產生溫差控制信號,具有異常狀況之自動檢測及顯示功能,二案之整體構造特徵並不相定。又引證一之著作說明內容僅敘明異常偵測輸入部分所包括之次系統,並未說明其相互間之連接及動作方式,不足證明與本案之動作狀態偵測電路為相同之電路結構,難稱本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至訴願時檢附之數位邏輯電路實習及微電腦控制—運用與專題製作等書及相關主張,均未於異議時提出,已非訴願階段所得主張,況該二書與引證資料均不具關聯性,核屬新證據,自非本件訴願所得審究,遂駁回其訴願。再訴願決定亦同。經核與經濟部於訴願階段函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所機械工業研究(下稱工研所)所陳述之意見相符,該所係學研究機構,具專業知識,所陳意見又未違反相關法令或論理原則,自堪採取。原告對引證二、三、四不足以證明本案不具專利性,並不爭執,僅執陳詞主張本案之微電腦處理器、動作狀態偵測電路、顯示器電路、按鍵輸入電路、停電記憶保存電路、異常指示部分、溫度感測器,即引證一之主處理單元、異常偵測輸入、異常指示、功能設定、溫度設定記憶、異常指示、溫度偵測等部分,至於本案利用光耦合IC偵測式繼電裝置檢知過濾網是否太髒或阻塞部分,即係引證一利用壓力開關偵測冷煤壓力異常部分,本案僅為習用技術之簡易運用,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同時未能增進可以預期之功效,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遞一項第一款規定云云,與工研所之意見不同,尚無足取。原處分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