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五八七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五八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降職減俸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
○七一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降職減俸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裁字第二一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一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