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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三號

有關專利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綠星彭鳳至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六二三號

原告
群錄自動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台八

九訴字第一一二○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有關專利事務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台八九訴字第一一二○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未記載理由及證據,與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修正後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一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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